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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南省林草产业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林业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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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南省林草产业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办法出台背景


2010年3月,省林业厅印发了《云南省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为培育全省的林业龙头企业提供了重要依据。截止目前,云南省共评定了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763户。2019年机构改革以来,林草部门的职责职能发生了调整和变化,原办法已不适应新时代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亟需进行修订。2020年,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等省级有关部门,以及各州、市林草局、部分林草龙头企业和协会书面征求意见并完善后,修订完成了《云南省林草产业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与原办法比较发生的主要变化


(一)产业类别。原办法未明确林产业具体类别,修订后办法明确申报企业覆盖了林业和草原全行业,并确定了草原、森林康养等产业,主要分十一类:木竹草种植与培育类;林下种植(养殖)类;林草种苗、花卉类;木竹(藤)草加工类;林产化工类;竹(木)制浆造纸类;野生植物利用类;森林、草原食品加工类;林草生物产业类;森林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类;林草产品流通、林草产业服务类。


(二)申报的基本条件。原办法规定“企业总资产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标准偏高。修订后办法规定“生产、加工型企业总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主要参照了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的规定。


(三)认定时限。由原来的每年认定修改为每两年推荐和评定一次,与国家林草局规定的推荐和选定时限相一致。


(四)运行监测时限。由原来的每两年运行监测一次修改为3年,国家林草局规定的运行监测时限相一致。


三、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包括总则、申报、认定、监测、附则5部分。其中,总则主要包括主要依据、原则,认定时限和管理机构;申报部份规定了申报林草产业省级龙头企业的基本条件、申报程序、需提交材料等;认定部份说明了省级龙头企业认定的流程和有关优惠政策;监测部份是对已认定为省级龙头企业实施动态监测的规定。


(一)申报条件

1. 在云南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营2年以上(含2年)的涉林草企业;

2. 林草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占总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比例在60%以上;

3. 生产、加工型企业总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林草产品专业市场、电商流通企业年交易额2亿元以上;

4.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相关标准,且在省内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两年内无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产销衔接良好,产品年产销率90%以上;

5. 有效带动农户脱贫致富,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生产、加工型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数量达到100户以上;

6. 有较强的林草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省内领先水平;

7. 企业近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含AA级),资产负债率低于60%;

8.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不亏损,财务指标优良,没有债务纠纷;

9. 遵纪守法,在各项生产活动中无违法违纪记录;依法纳税,无涉税违法行为;诚信经营,不拖欠工资,不拖欠林地、草原租金或农户红利;

10. 申报企业原则上是州、市级林草产业龙头企业。


(二)提交的主要材料

1. 加盖审核部门公章的《云南省林草产业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表》;

2. 企业基本情况;

3. 企业营业执照;

4. 金融单位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

5. 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 企业与所带动农户签订的合同、村委会出具的带动农户证明材料;

7. 其他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材料;专利、成果证书;食品、药品合格证;国家森林生态标志;原产地保护、绿色、有机等产品认定(认证)证明材料复印件;各类获奖证书、奖牌等。


(三)享有的优惠政策

1. 具有推荐为国家级林草重点龙头企业的资格;

2. 推荐参加省内外重大林草产业博览会和专题招商引资推介会,减免场地费等;

3. 在林草项目申报、贷款贴息、财政扶持等方面给予倾斜;

4. 对符合《云南省培育绿色食品产业龙头企业鼓励投资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奖补;

5. 其他有关林草产业优惠政策和咨询服务。


(四)监测

省级龙头企业应在每年2月底前,经州、市、县、区林草主管部门审核后,向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报送上一年度“省级龙头企业经营情况表”。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每3年对省级龙头企业进行运行监测评价一次。省级龙头企业如实填写上报监测有关材料后,经州、市、县、区林草主管部门核实汇总上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五)办法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2010年3月云南省林业厅公布的《云南省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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