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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四部门印发通知,做好市场主体打造“绿色食品牌”省级奖补资金拨付管理工作
绿色食品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官微
202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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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四部门印发通知,做好市场主体打造“绿色食品牌”省级奖补资金拨付管理工作


为优化打造“绿色食品牌”奖补资金管理,提高奖补资金拨付效率,近日,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商务厅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做好市场主体打造“绿色食品牌”省级奖补资金拨付管理工作。


一、拨款范围


市场主体打造“绿色食品牌”省级奖补资金包括:


(一)“10大名品”和绿色食品“10强企业”、“20佳创新企业”奖励资金


“10大名品”:给予适当资金奖励。


10强企业”:每户奖励资金200万元。


“20佳创新企业”:每户奖励资金100万元。


对应政策文件:《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云南省绿色食品“10大名品”评选管理办法(试行)和云南省绿色食品“10强企业”和“20佳创新企业”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云农通告〔2019〕第6号)


(二)培育绿色食品产业龙头企业奖补资金


奖补对象:在云南省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投资茶叶、花卉、水果、蔬菜、坚果、中药材、肉牛、咖啡、生猪等重点产业的企业。


奖补标准:企业新增种植、养殖、加工、冷链等资产性投资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按10%给予一次性奖补。


对应政策文件:《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林业厅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招商合作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培育绿色食品产业龙头企业鼓励投资办法(试行)〉的通知》(云财规〔2018〕3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执行〈云南省培育绿色食品产业龙头企业鼓励投资办法(试行)〉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云财农〔2020〕71号)


(三)特色农产品加工和冷链物流建设奖补资金


1、支持田间地头冷藏初加工设施建设。对省内县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投资建设,配备农产品分拣分级、预冷、包装、烘干脱水、仓储保鲜等商品化设施设备的田间地头冷藏初加工项目,统筹中央资金对主要产区和农产品优势区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奖补,贫困县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奖补,单个投资主体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基地冷藏初加工设施建设。从事水果、蔬菜、花卉等农产品生产、销售的企业,新建、改扩建产地冷库及清洗、分拣分级、预冷、烘干、质检、包装等配套设施设备,具备生产小包装终端销售产品能力,实际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投资主体奖补不超过200万元。


3、支持集配型冷链物流设施建设。从事农产品冷链物流的企业,新增冷库、冷链运输及产品加工、供应链设施设备投入形成的资产性投资,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鼓励各州、市对实际投资额1亿元以下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补。


4、支持移动式冷库租赁服务。从事农产品移动式冷库租赁服务且发生实际租赁业务的经营主体,购买移动式冷库实际投资1亿—2亿元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投资2亿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鼓励各州、市对实际投资额1亿元以下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补。


对应政策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支持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政策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59号)


(四)云茶产业绿色发展奖补资金


1、支持绿色、有机茶园基地建设。采取“领证后补”的方式,对面积500亩以上,获得国内外具有认证资质的机构绿色认证、有机认证的茶园,省财政分别按照每亩100元、200元标准给予茶园经营主体一次性补助。

  

2、支持茶叶绿色加工。按照《云南省培育绿色食品产业龙头企业鼓励投资办法(试行)》(云财规〔2018〕3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执行〈云南省培育绿色食品产业龙头企业鼓励投资办法(试行)〉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云财农〔2020〕71号)有关规定给予奖补。

 

3、支持打造茶叶绿色品牌。对获得云南省“十大名茶”称号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基地面积500亩以上,获得国内外具有认证资质的机构认定的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其认定费用由省财政全额承担。


对应政策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云茶产业绿色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8〕63号)


(五)生猪产业发展奖补资金


1、支持各地发展生猪生产。对2020年新增生猪出栏30万头以上的县、市、区,省财政各给予一次性奖补300万元,新增20万头以上的各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


2、支持引进优质良种猪。对具备有关资质的企业2020年从国际知名育种公司引进原种猪的,省财政按4000元/头给予一次性奖补,从省外引进优良种猪的,省财政按800元/头给予一次性奖补。


3、加快推进规模养殖场建设。在省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对2020年新建存栏600头以上的种猪场和新建单栋设计存栏10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圈舍、设施设备投入等形成的资产性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省财政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用于动物防疫、粪污处理、养殖环境控制、自动饲喂等基础设施建设。


4、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在省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新增生猪产业资产性投资,纳入我省培育绿色食品产业龙头企业鼓励投资办法奖补范围,实际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生猪养殖重点县2020年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优先用于发展生猪产业。国家级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资金,重点用于生猪养殖场设施建设。


对应政策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支持生猪产业加快生产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51号)


(六)肉牛产业发展奖补资金


1、支持发展肉牛生产。2020—2022年,对新增肉牛存栏3万头以上、新增存栏排名前3位的县、市、区,省财政每年给予奖补500万元,排名4—6位的,奖补200万元,排名7—10位的,奖补100万元。


2、支持优质育龄母牛扩群增量。2020—2022年,对肉牛养殖企业从国外新引进优质育龄母牛的,按照1000元/头给予一次性奖补,由省财政承担50%,州市、县财政合计承担50%。


3、加大全株青贮玉米推广应用。2020—2022年,对肉牛养殖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收贮全株青贮玉米1500吨以上的,采取“先贮后补”的方式,省财政按照60元/吨给予奖补。


对应政策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支持肉牛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84号)


二、拨款程序


(一)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并公示后的项目,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资金请拨函。对企业通过“阳光云财一网通”申报的项目,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涉及省级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情况函告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初审基础上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函告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将复核完成的项目在“阳光云财一网通”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形成资金请拨函报省财政厅。


资金请拨函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市场主体名称、市场主体所在州(市)、县(市、区)详细地址,奖补项目名称,需兑现的奖补资金额等。


(二)省财政厅审核下达资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省财政厅收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资金请拨函后,及时将奖补资金下达至行业主管部门零余额账户,下达资金文件注明需兑现的市场主体、奖补项目和奖补资金额度。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将资金逐一拨付至市场主体。同时,奖补资金下达文件抄送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由其共同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三、后续管理


各地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大对打造“绿色食品牌”省级奖补资金管理使用跟踪问效,确保奖补资金安全、合理、有效、规范使用。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并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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