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指以货币表现的农、林、牧、渔业全部产品和对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进行的各种支持性服务活动的价值总量,它反映一定时期内农林牧渔业生产总规模和总成果。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和第一产业总产值的区别,在于是否包含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统计范围包括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的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以及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农村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各种专业性农、林、牧、渔场;国家各级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工矿企业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不包括军马场及农业科研机构。
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统计采用“产品法”进行计算,即:用产品产量乘以生产价格求出各种产品的产值,然后把它们加总求得各业的产值,最后各业相加求出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当年生产的各种农产品都要计算产值,并且每种产品都按全部产量计算,不扣除用于当年农产品生产消耗的那部分产品的产值。
计算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时,一般采用两种价格——现行价格和可比价格。
现行价格:采用农产品生产价格,即生产者第一手出售农产品的价格,来源于农产品生产价格调查。生产价格调查资料中没有涵盖到的少数农产品,可以用集贸市场价格资料代替;没有市场价格的农作物用生产成本代替。
可比价格:为了观察农业的发展速度,消除不同年度的价格变动、不同地区之间价格差别的影响,使得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具有可比性。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制定过1952年、1957年、1970年、1980年、1990年的农产品不变价格。2004年国家统计局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用价格指数缩减法计算农业发展速度,不变价格改变为可比价格。
2023年,全国以及“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湖北省、湖南省、河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徽省、辽宁省、江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天津市”12个省级行政区“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结构均表现为“农业总产值>牧业总产值>渔业总产值>林业总产值”;“四川省、云南省、黑龙江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贵州省、陕西省、内蒙古自治区、重庆市、吉林省、甘肃省、山西省”11个省级行政区表现为“农业总产值>牧业总产值>林业总产值>渔业总产值”;“江苏省、浙江省、海南省、福建省、上海市”5个省级行政区表现为“农业总产值>渔业总产值>牧业总产值>林业总产值”;“青海省、西藏自治区”2个省级行政区表现为“牧业总产值>农业总产值>林业总产值>渔业总产值”;只有“北京市”1个省级行政区表现为“农业总产值>林业总产值>牧业总产值>渔业总产值”。
在全国“农林牧渔业总产值”50%以上为“农业总产值”、25%左右为“牧业总产值”的大背景下,“山东、河南、四川”3大省域农业(种植业)与牧业协同发展,“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农业总产值、牧业总产值”常年稳居全国前3位,产值规模合计均占全国的1/5以上;2023年,“山东、河南、四川”3大省域“牧业总产值”同比分别下降了0.99%、8.34%、7.50%——对全国“牧业总产值”的下降以及“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增速的放缓影响相对较大。受资源禀赋、收获周期等综合因素影响,“林业总产值”则集中分布在“广东、广西、湖南、云南、四川、福建”;“渔业总产值”集中分布在“广东、江苏、山东、福建、湖北”。
本数据包含全国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数据,供关注中国农业产业市场运行和发展的各方参考。